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 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順能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 │編│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嘉慶汽車車業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零陸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賴俊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