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龍登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 、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支票之履行地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貳紙,發票人各為正心中學、沈宏霖,受款人均為龍登出版有限公司,通知人 均記載為李竟端,就形式上言,通知人為票據權利人。據此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 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鐘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