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 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二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二張,債票號碼:IU○○ 一五七九、IU○○一五八○,每張各附息票一張)金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 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 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本院假 扣押之執行而受有損害,曾提供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 票二張附息票,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 度存字第三八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且 出具取回提存物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檢附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聲 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 本院假扣押之執行而受有損害,曾提供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 年期債票二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二張,債票號碼:IU○○一五七九、IU ○○一五八○,每張各附息票一張)金額共計二十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 字第三八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巧新科技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並由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業據聲請 人提出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八九號、九十三年度裁全 字第五六一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三四二號等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 上揭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冷明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