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狀 右原告與被告高源開發空調機電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