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肆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冷明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