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龍登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正心中學 │0000000 │貳萬伍仟陸佰叁拾│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貳元 │ │ │ ├─┼─────────┼─────────┼────────┼────────┼───────────┼──┤ │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沈宏霖 │0000000 │玖仟叁佰陸拾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 │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