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庚○○○ 乙○○ 壬○○ 丙○ 甲○○ 戊○○ 癸○○ 丁○○ 己○○ 共同送達代 辛○○ 收 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訴訟,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