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動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間請求返還租賃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197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0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