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德記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前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38,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192 元,原告其前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經作為本案訴訟費用之一部,尚不足111,192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