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96號聲 請 人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應欽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9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威泰布業有限公司 │雲林縣華南銀行斗六│96年8月10日 │280,806元 │0000000 │ │ │1 │法定代理人詹怡文 │分行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