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丁○○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主參加原告 Linkmore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