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 即 參加訴訟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戊○○、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