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1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如附表編號2 之票據發票人為「唐朝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為「煒億清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既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並非為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周麗雲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吳天貝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97年11月15日 │51,5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00│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銀行斗│97年10月31日 │9,000元 │0000000 │ │ │2 │陳思亮 │六分行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