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上訴人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5 日下午3 時50 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