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