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7,72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 元 外,尚應補繳51,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