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威泰布業有限公司 │雲林縣華南銀行斗六│96年8月10日 │280,806元 │0000000 │ │ │1 │法定代理人詹怡文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