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4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展源工程行 林勇助 │崙背鄉農會 │98年2月20日 │100,0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