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吳惠敏 陳美玲 李建治 張晉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