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五湖、陳明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陳明祥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989 元,及其中147,311 元部分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