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淮舟、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楊璧榕、顏宏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兼胡原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宏州 胡家豪(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胡家誠(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胡淳琇(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楊璧榕、顏宏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4,218,441 元、②7,000,000 元,及自民國①99年7 月1 日、②99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2.61% 計算之利息,暨各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人胡家豪、胡家誠、胡淳琇分別於繼承胡原嘉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