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伊加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片語■(更正裁定)中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