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6,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