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逾期罰款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 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街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確認逾期罰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636 元(計算式:1,127,896+4,416,740=5,544,63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