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甲○○、丙○○、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上列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上列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8,4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7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236 元。 ㈡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依被告人數之繕本(繕本得逕寄給對造)。 二、如原告遵期補正,兩造「請預為爭點整理」,並提出準備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繕本得逕寄給對造)說明下列事項: ㈠關於被告主張已限定繼承部分,原告是否仍有起訴實益,是否宜先循向限定繼承人依申報債權等方式處理? ㈡被告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若無限定繼承之問題,其對原告主張之連帶債務,有何爭執理由? ㈢依原告所述,被告戊○○本身即為連帶保證人,若然,就此部分,並無限定繼承之問題,被告戊○○對原告主張應清償連帶債務一情,有何爭執理由? ㈣兩造如各有其他爭執事項,均請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