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原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 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