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6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新
-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新
-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五、勤務、風紀等內部管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六、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八、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九、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舊
-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勤務、風紀等內部管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六、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八、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九、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16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