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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5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八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全文,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八條、第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1.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驗。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機密、安全防護實施。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驗事項。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機密、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第 17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