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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114.05.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 11403016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05.15 修正)》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布後,迄今未經修正,為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定期檢討一次。另考量本標準發布以來,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及民眾數位化需求漸增,為因應實務上民眾取用政府資訊方式之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杜雙面複印、列印之計費疑義,修正為每頁計價。 二、政府資訊外觀型式為圖像者,修正重製或複製方式為複印之收費標準。 三、政府資訊外觀型式為紙張及圖像者,增訂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之交付方式。 四、刪除錄音帶及錄影帶「拷貝」之複製方式及收費標準。 五、政府資訊外觀型式屬電子檔案者,刪除現行重製或複製方式為「相紙列印輸出」之收費標準。 六、增訂電子檔案內容為影音檔之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 七、政府資訊外觀型式為統計調查原始資料者,修正收費標準級距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