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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3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1.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等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 四、各項勤務、專案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反勤務紀律、風紀案件之查處。 五、內部管理與有關員警意見溝通座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維護員警風紀、考核及辦理靖紀工作等事宜。 七、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政風業務相關事宜。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等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 四、各項勤務、專案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反勤務紀律、風紀案件之查處。 五、內部管理與有關員警意見溝通座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維護員警風紀、考核及辦理靖紀工作等事宜。 七、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政風業務相關事宜。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19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