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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第 4 次修法(112.1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1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2.11.22 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茲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本署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港務消防大隊,性質改制為所屬機構,本署特種搜救隊性質改制為所屬機構,爰修正本標準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之救護車輛裝備,準用本標準辦理。
  1.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及所屬機之救護車輛裝備,準用本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