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08.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第11483004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增訂第 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4.08.08 修正)》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客發公字第 10200017092 號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一次修正。為發揮使用功能及妥善管理,落實本中心空間用途配合實際使用需求及反應成本收費異動,經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檢討收費數額,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稱場地增列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六堆藝廊美一館及美二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增列收費之場地,基於實際使用需求及反應成本之考量,調整場地使用保證金之收費數額。(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六堆藝廊美一館及美二館。
舊
-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第 6 條
新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舊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 7 條
新
-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