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次修法(114.0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1400537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03.14 修正)》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茲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修正本規程第三條,定明中央及直轄市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中央: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直轄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縣(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2. 前項管理會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第一項管理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1.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中央: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二、直轄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三、縣(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2. 前項管理會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第一項管理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