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1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50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2.11.14 修正)》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訂定發布。本次主要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關係人定義所援引之法規變更,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時之權責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次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上市或上櫃契約報經本會核准修正為報本會備查。(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關係人之定義範疇所援引之法規為「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