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4.12.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57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2.19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五次修正,本次為使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及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擴大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揭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之適用範圍至全體上市上櫃公司。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新
-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舊
-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