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08.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40074170A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5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8.07 修正)》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間經歷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因應運動部成立,原教育部體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游泳教學、場館、設施、設備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外聘運動教練校園事件調查等業務移撥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考量整體業務發展與各組職掌,為精進專業及分工效能,調整原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另增設體育衛生組,專責辦理學校體育衛生相關業務,分四科辦事,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學務校安組,減設二科改分三科辦事,並增設體育衛生組。(修正條文第四條)二、修正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新增體育衛生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高級中等教育組,分五科辦事。 二、國中小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學前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原民特教組,分三科辦事。 五、學務校安組,分三科辦事。 六、體育衛生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舊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高級中等教育組,分五科辦事。 二、國中小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學前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原民特教組,分三科辦事。 五、學務校安組,分五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 9 條
新
- 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及校園安全事項。
舊
- 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制度、健康促進之規劃、督導及經費補助。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傳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學校午餐、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及學校衛生事項。
第 9-1 條
新
- 體育衛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衛生、體育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事項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制度、健康促進之規劃、督導及經費補助。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傳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學校午餐、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體育課程、教學、教材研發創新、活動、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規劃及考核。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外聘運動教練因校園性別事件、體罰或霸凌學生,涉及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終止契約關係調查程序之督導。 七、高級中等學校外聘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教練因校園性別事件、體罰或霸凌學生,涉及終止契約關係調查處理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衛生、體育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事項。
第 15 條
新
-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月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