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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 12 次修法(114.08.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40490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4.08.29 修正)》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考量「牙醫學系」與「醫學系」每年招生名額均受衛生福利部控管,且於大學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管道上採二階段甄試入學模式,具有選才特殊性,為期學系在選才上及學生填寫志願上,藉由審查過程,學系及學生雙方間,更能溝通瞭解,以達適才適所,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增列申請保送大學牙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審查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1. 符合前四條規定而申請升學優待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符合資格後二個月內,檢具畢業證(明)書影本或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影本、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辦理。 二、國際科學展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2. 學生於非屬畢業之學年度符合前四條規定者,其申請升學優待,應於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前二項應檢具之畢業證(明)書,於學生未畢業前,以在學證明書代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代之。
  4. 學生依前四條及前三項規定申請升學優待時,應就其升學之志願予以排序;其提出申請時,同時符合二種以上申請資格者,應將其依不同資格而申請之升學志願予以排序;經向本部申請後,不得申請變更、增補志願或變更其排序;其經二個以上志願學校錄取者,以排序在前之學校優先錄取。
  5. 經本部審查符合保送升學規定之學生,除申請保送大學醫學系及牙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
  1. 符合前四條規定而申請升學優待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符合資格後二個月內,檢具畢業證(明)書影本或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影本、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辦理。 二、國際科學展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2. 學生於非屬畢業之學年度符合前四條規定者,其申請升學優待,應於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前二項應檢具之畢業證(明)書,於學生未畢業前,以在學證明書代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代之。
  4. 學生依前四條及前三項規定申請升學優待時,應就其升學之志願予以排序;其提出申請時,同時符合二種以上申請資格者,應將其依不同資格而申請之升學志願予以排序;經向本部申請後,不得申請變更、增補志願或變更其排序;其經二個以上志願學校錄取者,以排序在前之學校優先錄取。
  5. 經本部審查符合保送升學規定之學生,除申請保送大學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