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2.11.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2280580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1.13 修正)》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 為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與本法用語一致,修正「政府」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增列「實際照顧者」參加專業評估。(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 四、配合本法修正交通工具為「無障礙交通工具」。(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修正提高大專校院交通費之補助額度,並刪除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配合本法修正,增列大專校院亦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程序,並明訂業經核定之補助名冊,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免重新申請及審議。(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