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1210411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1.17 修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該法第五條規定,該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有關本辦法授權依據及援引該法條文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