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2.11.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2020242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2.11.23 修正》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十月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舊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第 6 條
新
-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舊
-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新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舊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