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2.11.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2020242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2.11.23 修正》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舊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 6 條
新
-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舊
-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1 條
新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