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11.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1.06 修正)》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年八月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以下簡稱)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2. 其他經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之對象。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以下簡稱理處)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2. 其他經理處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理處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之對象。

第 4 條

  1. 為辦理前條產學合作推動事項,得協助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申請相關政府補助資源,以提升合作效益。
  1. 理處為辦理前條產學合作推動事項,得協助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申請相關政府補助資源,以提升合作效益。

第 5 條

  1. 為推動產學合作,得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1. 理處為推動產學合作,得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第 6 條

  1. 為推動人才培訓,得協助企業規劃專業技術培訓計畫,培訓對象以園區內從業人員及有意願進入園區就業人士為原則。
  2. 為儲備企業所需人才,得協助企業規劃人才培育計畫,培育對象以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在校生為原則。
  1. 為推動人才培訓,理處得協助企業規劃專業技術培訓計畫,培訓對象以園區內從業人員及有意願進入園區就業人士為原則。
  2. 為儲備企業所需人才,理處得協助企業規劃人才培育計畫,培育對象以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在校生為原則。

第 7 條

  1. 為推動技術人員之交流,得協助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之間辦理專業技術交流及合作。
  2. 參與前項活動之人員應遵守技術保護及營業秘密等相關規定。
  1. 為推動技術人員之交流,理處得協助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之間辦理專業技術交流及合作。
  2. 參與前項活動之人員應遵守技術保護及營業秘密等相關規定。

第 8 條

  1. 為推動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協助企業提供或捐贈儀器設備予學術研究機構,並約定使用規範、財產歸屬及其他相關事項。
  1. 為推動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理處得協助企業提供或捐贈儀器設備予學術研究機構,並約定使用規範、財產歸屬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