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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 6 次修法(112.11.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4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1.23 修正)》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因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或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 二、修正得以書面方式辦理簽審文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列電子簽證之送件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以下簡稱貿易)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2.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3.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另行公告之。
  1.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以下簡稱貿易)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2.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3.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另行公告之。

第 3 條

  1. 適用本辦法之簽審文件如下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 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 七、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 八、其他經貿易公告應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之簽審文件。
  1. 適用本辦法之簽審文件如下: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 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 七、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 八、其他經貿易公告應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之簽審文件。

第 4 條

  1.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一、貿易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三、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2. 前項但書之書面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1.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一、貿易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第 5 條

  1. 申請人於貿易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應先連結貿易網站,向貿易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2.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於貿易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網站,向貿易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2.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1.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2.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1.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貿易;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2.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第 7 條

  1.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電腦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
  2. 申請人連結貿易網站申辦者,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申辦者,如需經由網路查詢處理狀況,應依第五條規定向貿易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1.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電腦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
  2. 申請人連結貿易網站申辦者,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申辦者,如需經由網路查詢處理狀況,應依第五條規定向貿易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第 8 條

  1. 簽審文件經貿易核准,除下列文件外,均核發書面文件予申請人: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四、其他經貿易公告者。
  1. 簽審文件經貿易核准,除下列文件外,均核發書面文件予申請人: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書。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四、其他經貿易公告者。

第 9 條

  1. 法自發布日施
  1. 電子簽證作業因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時,改以一般書面方式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局另公告之

第 10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