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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3 次修法(114.08.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458003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4.08.04 修正)》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以下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詞,以及考量離島地區加油站數量較少,面對民生用油需求,需設置聽裝加油站,爰修正本規則第二十四條,將山地鄉地區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增訂因應離島地區之同一鄉(鎮、市)所屬其他島嶼海運限制及加油需求時,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得以公共造產方式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4 條

  1. 在離島、原住民族區或同一鄉(鎮、市)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2.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3. 為因應原住民族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原住民族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准。
  4. 為因應離島地區之同一鄉(鎮、市)所屬其他島嶼海運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島嶼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置加油站開業營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准
  5. 設置聽裝加油站者,其設施先經消防、環境護主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6.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
  1. 在離島、鄉地區或同一鄉(鎮、市)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2.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3. 為因應鄉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准。
  4. 設置聽裝加油站施應先消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5.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符合原住民留地開發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