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5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2.11.16 修正)》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機關名稱,並修正第八條以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舊
-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 8 條
新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