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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13.11.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數位發展部數位人字第 1130022318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13、18、2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11.13 修正)》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為因應本部業務推動及未來發展需要自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自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按職掌內容調整本部民主網絡司及多元創新司名稱自,修正為數位國際司及資料創新司自,依其業務掌理事項調整文字,修,修正條文第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為切合業務實際推動及明確掌理事項內容,自調整數位政府司、秘書處及法制處掌理事項文字修,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三、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數位策略司,分六科辦事。 二、韌性建設司,分六科辦事。 三、資源管理司,分六科辦事。 四、數位政府司,分六科辦事。 五、數位國際司,分五科辦事。 六、資料創新司,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數位策略司,分六科辦事。 二、韌性建設司,分六科辦事。 三、資源管理司,分六科辦事。 四、數位政府司,分六科辦事。 五、民主網絡司,分五科辦事。 六、多元創新司,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 10 條

  1. 數位政府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數位服務政策與計畫之整體規劃、訂定、推動及審議。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系統與資源之統籌規劃、協調、分配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計畫之審議及績效評估。 四、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政府機關共通性資訊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政府數位服務實證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七、各級政府機關數位發展與跨域合作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八、政府數位基礎建設與其運作韌性之規劃、協調及管理。 九、政府數位人才培力與運用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數位政府管理事項。
  1. 數位政府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數位服務政策、法規與計畫之整體規劃、訂定、推動及審議。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系統與資源之統籌規劃、協調、分配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計畫之審議及績效評估。 四、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政府機關共通性資訊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政府數位服務公私協力與創新實證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七、各級政府機關數位發展與跨域合作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八、政府數位基礎建設與其運作韌性之規劃、協調及管理。 九、政府數位人才培力與運用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數位政府管理事項。

第 11 條

  1. 數位國際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發展之國際參與、交流及合作。 二、公民科技研發與環境之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三、分散式數位服務政策環境之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四、跨境新興數位服務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淨零數位政與環境之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其他有關數位國際推動事項。
  1. 民主網絡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發展之國際參與、交流及合作。 二、公民科技、數位民主研發與環境整備之規劃、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三、公民科技倫理自律範之國際接軌、協調及推動。 四、分散式自治數位服務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數位發展淨零典範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本部及所屬機關淨零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其他有關民主網絡推動事項。

第 12 條

  1. 資料創新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料創新政策、資源與環境整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非政府及民間組織數據能力培力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政府資料治理政策與計畫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國內數據公益資料生態與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其他有關資料創新推動事項。
  1. 多元創新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共融政策、資源與環境整備之規劃及推動。 二、非政府及民間組織數據能力培力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政府資料治理政策與計畫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政府資料資產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國內數據公益資料生態與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其他有關多元創新推動事項。

第 13 條

  1.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舍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文書、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本部所屬機關及受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採購稽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1.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部辦公廳舍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本部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採購稽核及公共工程查核。 、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8 條

  1.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四、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五、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1.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四、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五、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20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