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08.2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762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4.08.25 修正)》 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為辦理農藥登記資料審查、農藥檢驗及相關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反映所需行政成本,經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檢討收費數額,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增列本標準授權依據之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亞慢性毒性試驗、慢性毒性試驗、生物代謝試驗及其餘毒理試驗項目審查費數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之收費數額(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依實際成本,修正附表一檢驗費、附表二理化性試驗及田間試驗審查費。(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舊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新
-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摘要資料審查,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亞慢性毒性試驗、慢性毒性試驗及生物代謝試驗每一試驗項目審查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款以外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審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舊
-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收費新臺幣六百元;屬簡要資料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6 條
新
-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舊
-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第 7 條
新
- 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二、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
舊
- 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明書。 二、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三、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