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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112.1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農花改境字第 11232431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2.11.14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正係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及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定期檢討,經評估辦理費用及成本變動趨勢,爰修正本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委託農業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及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千元。
  1.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及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千元。

第 3 條

  1.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千元。
  1.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千元。

第 4 條

  1.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1.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