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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 5 次修法(114.12.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考選部選秘三字第 11400050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依第 4 條規定:第 2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12.12 修正)》 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訂定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 為活化國有不動產,提高使用效益,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自九十六年起對外營運,並訂定「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規範停車管理有關事宜,至營運收取使用規費部分另依規費法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規費收費標準定期檢討。查考選部前於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三年均參考鄰近周邊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收費標準予以檢討,均因無明顯差異而未修正。茲因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近期因應物價及市場行情變動,已陸續調整公有停車場全日月票價格,考選部國家考場鄰近之試院里及華興里所在區域公有停車場汽車全日月票已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元,查本標準已較周邊公有停車場市場行情偏低,為齊一標準,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表。另本案預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爰配合修正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