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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次修法(114.04.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考選部選綜一字第 1140001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除第 3 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04.09 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 國家考試財務主要收入來源係應考人報名費,該收入並用於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本標準於一百零三年全面檢討調整,嗣於一百零六年定期檢討局部調整,一百零九年則檢討維持原費額,迄今已八年,惟近年來勞動基本工資、電費、物價持續調漲,及因應外界期待,增設考區方便應考人就近應試之考選服務措施,致辦理試務成本提高,國家考試財務收支已呈現失衡,恐導致國家考試無法繼續辦理。為使國家考試如期進行,甄拔國家需用人才,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等影響因素進行檢討,以確保國家考試穩健辦理,兼顧試務品質及應考人權益。本次調整係依考試性質、考試等別及考試方式進行整體規劃,各項報名費收費基準予以適度調整。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